对在试点省份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含其在外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上述代理机构中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和管理,试点省份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有关商标代理行业组织要强化信用监管责任,是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对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从事商标代理服务的执业信用状况进行信用计分和等级评价,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全国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标代理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联合开展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第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商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地方性商标代理行业组织产生的信用信息汇集至行业组织所在地的同层级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一进行信用计分,第八条对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信用计分和等级评价实施动态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自收到信用变更信息7个工作日内更新信用计分及信用等级,第三章信用信息的公示、查询、异议和信用修复第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在门户网站、商标业务网上办理平台、商标业务受理窗口等场所公示商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提供商标代理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可以通过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向实施计分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可以通过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向实施计分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第十二条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信用计分结果提出异议或申请信用修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