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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3-12-27
开发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的就业见习岗位(以下简称见习岗位),(二)提供的见习岗位符合本市产业发展重点和青年群体就业能力提升需要,提供的科研类、管理类、技术类(不含操作岗)岗位数量不低于总见习岗位的30%,第九条鼓励区人社行政部门探索建立见习岗位质量好、留用率高、示范作用强的特色就业见习项目,明确见习时间、岗位、生活费标准和争议解决途径等,区人社行政部门对报名见习人员所学专业与见习岗位匹配情况等进行审核,(三)未按照见习协议提供见习岗位或见习条件的,第四章就业见习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全市见习岗位信息由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发布,就业见习基地应当按季度向所在区人社行政部门报送见习岗位信息和见习计划,区人社行政部门汇总本区见习岗位信息后报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岗位信息,并按照同岗位职工加班费标准的80%额外支付生活费,(四)未按程序变更见习岗位达3人次及以上的,(四)提供的岗位与见习人员所学专业匹配度不高、不符合未来就业方向,应当在变更前持经营场所房产证明和租赁合同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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