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包括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资金用途、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审批程序、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第十八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工作,第十九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第二十一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第四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五条区级财政部门和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第二十六条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第二十八条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对区级下达的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编制、管理情况和绩效等实施跟踪监督,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第三十条区级财政部门和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成果和财政监督结果的应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和绩效管理信息等,第五章管理职责第三十五条区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