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法律服务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组织的有关业务活动,第六条具备本管理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的本单位人员,由本局法规处确认后报送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第三章公职律师岗位职责及权利义务第七条公职律师岗位职责:(一)为本局及下属单位的重要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第八条公职律师享有的权利:(一)代理法律事务中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律师执业权利,(三)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等活动,第九条公职律师应履行的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第十一条本局法规处具体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工作,(三)配合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本单位公职律师的年检考核工作,(四)组织公职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的业务培训及其他专业活动,(六)统一组织调配公职律师处理相关法律事务,第十四条本局法规处应当建立公职律师执业档案,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提请收回、注销公职律师证书:(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或者本单位不同意其继续担任公职律师的,本局法规处应及时提请市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