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规范》(DB51/T1953—2015)和《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9〕38号)等文件规定,可继续开展就业见习工作,重点吸纳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发展潜力较好、规模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行业内知名度较高的企事业单位作为见习基地,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在岗职工10人以上,2.见习导师力量,见习导师具有3年以上相关岗位工作经验,在所属就业见习基地企业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有完善的见习计划和考核制度,每位见习导师最多可设置3个见习岗位,报市就业局统一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县就业局提请县人社局认定,(四)见习管理:见习时长至少为3个月,于3月1-10日、9月1-10日向县就业局提交见习补贴申请资料,应有专人负责见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