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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传递】《宁夏回族自治区瞪羚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贺兰县人民政府 | 2023-12-27
第三条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自治区瞪羚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宁夏回族自治区瞪羚企业(以下简称瞪羚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自治区内注册登记满三年,企业最近一年度的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不高于4亿元,(二)增长率指标(满足其中之一):1.最近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企业,2.最近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企业,(三)创新能力指标(同时满足):1.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最近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不低于5%、4%、3%,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申请认定企业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登录“自治区瞪羚企业认定”模块,第八条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对通过审定的自治区瞪羚企业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每三年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认定条件进行评估,不合格的取消瞪羚企业资格,第十三条经认定的自治区瞪羚企业应于每年五月底前在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科技型企业监测数据”,第十四条自治区瞪羚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更名或变化后三个月内向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五条已认定的自治区瞪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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