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黄江镇2023年第四季度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项目的申报、奖励以及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黄江镇2023年第四季度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项目实行自愿申报、政府审定、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第二章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第四条获得黄江镇2023年第四季度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项目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础条件:1.2022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规上其他服务业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的劳务派遣企业、2022年9月前入库的规模以下国家、省样本工业企业以及2023年度在库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第五条黄江镇安排第四季度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2,000万元,给予该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工业总产值下降收窄量或2023年第四季度工业总产值同比2022年第四季度工业总产值正差额的0.5%作为奖励,环比增量2022年含税销售总额3(含)-5个百分点5(含)-10个百分点10个百分点(含)以上5000万以下(不含)2万元4万元6万元5000万(含)-1亿(不含)4万元7万元10万元1亿(含)以上6万元10万元15万元3.劳务派遣企业:企业2023年全年营业收入下降量对比2023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下降量收窄10%(含)以上或全年营业收入同比实现正增长(持平)的,给予该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下降收窄量或2023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同比2022年第四季度营业收入正差额的2%作为奖励,给予同比增长10%-20%(含)的企业2万元奖励,给予同比增长20%-30%(含)的企业3万元奖励,给予同比增长30%以上的企业5万元奖励,给予同比增长0(不含)-10%(含)的企业5万元奖励,给予同比增长10%-20%(含)的企业8万元奖励,给予同比增长20%以上的企业10万元奖励,第三章申请和奖励程序第六条镇经济高质量发展指挥部办公室(下称镇经指办)根据本实施细则发布申请指南,第四章绩效管理第九条镇经指办制定资金绩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