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粮食包括原粮(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和成品粮(大米、面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县级储备粮,第七条县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加强节粮减损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应用,根据粮食宏观调控和优化区域布局品种结构等需要,有利于县级储备粮的布局优化和储存安全,第二十二条县级储备粮中的原粮,第二十五条代储企业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物流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第二十八条动用县级储备粮,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不足部分,列入县级财政解决,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县级储备粮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