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对灵关新城的环境卫生、容貌秩序、设施建设、生产生活及经营活动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第九条灵关新城管理责任区的划分:(一)公共区域(道路、桥梁、公厕、公共广场)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第三章环境卫生第十一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清扫保洁以及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第十二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灵关新城街道、桥梁、公厕、公共广场、停车场(免费)等公共区域的卫生清洁,第十六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定时定点专人专车”收集、清运、处置灵关新城居民生活垃圾及餐厨垃圾,第十八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在灵关新城街道两侧及人流密集地区合理设置垃圾容器,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或清除,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或限期清除,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