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管理办法》,是指对发放“鲁科贷”产生不良本金损失的银行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组织全省“鲁科贷”备案、风险补偿和贴息资金申报与审核,负责省级风险补偿和贴息资金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组织本地“鲁科贷”备案、风险补偿和贴息资金申报、审核与推荐,第十一条设区市财政局负责本级风险补偿资金预算审核,配合银行开展贷后管理及申报风险补偿资金,(三)在贷款发放、备案、风险补偿或贴息资金申请环节弄虚作假,(四)已获得其他省级财政风险补偿或贴息资金支持,纳入备案的贷款享受风险补偿和贴息政策支持,第二十三条贷款备案申请由县(市、区)、设区市科技局逐级审核后推荐至省科技厅,向贷款备案的设区市科技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第二十五条设区市科技局受理风险补偿申请后,第二十九条贴息资金申请由县(市、区)、设区市科技局逐级审核后推荐至省科技厅复核,按《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1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