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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聚发展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 | 2023-12-26
有序开展北京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聚发展区的认定和管理,制定《北京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聚发展区认定和管理办法》,有序开展北京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集聚发展区(以下简称集聚发展区)的认定和管理,第三条集聚发展区的认定和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公开公平、注重实效、择优认定、综合指导、适度支持、定期考核”的原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集聚发展区由其实际运营单位作为申报单位,第五条申报的集聚发展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市设立的,(二)集聚发展区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少于70家,第三章申报及认定程序第七条集聚发展区的申报及认定程序如下:(一)组织申报,第四章集聚区工作内容第九条经认定的集聚发展区应开展以下工作:(一)制定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向集聚发展区企业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企业知识产权服务事项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事项,(九)面向集聚发展区企业提供其他知识产权服务,第五章政策支持第十条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认定的集聚发展区给予工作指导和政策支持,包括:(一)推荐集聚发展区企业参加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等,第六章管理与考核第十一条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认定的集聚发展区进行管理、考核与监督:(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对已认定的集聚发展区单位进行考核,(四)被终止资格的集聚发展区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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