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是省产业创新中心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布局、组建批复、运行评价、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业务主管部门是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的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具体负责所属单位省产业创新中心的组织推荐、建设条件和政策落实、运行管理等相关工作,省产业创新中心应联合本领域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第三章组织建设第九条省产业创新中心坚持“高水平谋划、高标准组建、高效率运行”原则,为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和条件保障,第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对主管单位推荐的省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进行审核,指导牵头单位开展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主管单位应及时报请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进行验收,每年年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情况,第十八条省发展改革委对已验收授牌的省产业创新中心适时组织进行运行评价,第五章支持措施第二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相关政策对批复建设的省产业创新中心予以支持,第二十二条主管单位应结合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需求,第二十四条支持省产业创新中心积极承担国家和省相关部门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创新能力建设、技术应用示范等各类专项和创新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