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东兴区中型灌区工程及其设施的管理保护、供用水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灌区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灌区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中型灌区管理工作,第六条灌区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灌区信息化、数字化建设,由中型灌区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建设、管理与保护,由中型灌区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建设、管理与保护,第十条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第十一条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占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中型灌区管理服务机构负责跨镇(街道)工程供水分配调度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工程供水分配调度工作,第二十一条灌区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渠系量测水设施设备的建设,第二十二条灌区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对蓄水、输水等各类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