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和已上市企业的认定、核实、奖励与管理工作,本办法中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单位是指市金融工作局,第二章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第六条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的组织管理,(三)有关园区、镇(街道)经济发展部门(金融工作部门)同意其申报上市后备企业,第八条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的流程(一)拟上市企业向所属园区、镇(街道)经济发展部门(金融工作部门)提出认定为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申请,(二)园区、镇(街道)经济发展部门(金融工作部门)受理拟上市企业申请后,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及东莞市认定上市后备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四)经领导小组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第九条上市后备企业的服务管理(一)上市后备企业的服务管理期为六年(自企业被发文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起计算),上市后备企业、上市企业和拟迁入东莞的上市公司工业用地可实行弹性年期出让,第四章奖励流程及相关要求第二十条上市前奖励、上市后首发融资奖励、发行债券奖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奖励直接向市金融工作局提交申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或融资奖励、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励、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奖励应首先向各园区、镇(街道)金融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三条申请企业在本办法正式实施前已获得市财政培育资本市场项目经费资金奖励的,对满足相关资本市场奖励条件的企业适用《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通知》(东府办〔2021〕39号)相关条款进行奖励,附件:东莞市推动企业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奖励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