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和《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贯彻《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规〔2023〕14号),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开展在苏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对象在苏州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装饰装修等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对建筑业企业的基本能力、安全生产能力、项目检查情况、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等进行评价,⠂三、评价周期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每季度公布一次,根据建筑业企业在“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申报的相关信息,结合各级住建部门每季度规定时间内录入、审核的相关企业信用信息,四、其他事项每季度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将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公布,建筑业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向苏州市住建局提出,苏州市住建局在收到书面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回复,相关信息录入部门须配合做好异议处理工作,市住建局将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文件及工作要求,附件: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暂行)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