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单位: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2年8月23日印发了《长治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长治市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22〕40号),2023年1月17日印发了《长治市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长政办发〔2023〕1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决定对《长治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长治市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和《长治市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部分内容修改如下:一、将原《长治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中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改为“本办法自2022年9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二、将原《长治市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改为“本办法自2022年9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三、将原《长治市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中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改为“本办法自2023年2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四、将原《长治市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中第十四条树木砍伐补偿中第3项“树木移植损害或砍伐必须在明确树木所有权后进行一次性补偿,修改后的《长治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长治市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和《长治市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见附件,附件:附件1长治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wps.wps附件2长治市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wps附件3长治市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wps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