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依托科技领军企业、省内外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等承建单位,第八条承建市政府要在省科技厅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下,第九条省科技厅对承建市政府提交的建设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条承建市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省实验室建设方案,2个月内完成省实验室理事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组建,承建市政府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组织专家验收,第十八条省实验室主任委员会是省实验室日常建设和运行管理机构,省实验室主任应由本领域内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强烈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和统筹协调能力的战略科学家、技术专家或管理专家担任,第二十七条省科技厅统筹省实验室建设运行监测评价工作,第二十八条省科技厅对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实验室建设实施方案,第二十九条省科技厅对正式运行的省实验室每3年一个周期开展绩效评价,第六章经费与支持第三十条承建市以及科技领军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承建单位对省实验室建设发展实行按需保障,第三十三条省科技厅对省实验室根据国家、省战略部署和重大需求凝练的重大项目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