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加强和改进对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电设施,(二)专用充电设施,(三)自用充电设施,实施充电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及充电设备、相关配套设施安装的主体单位,利用自有充电设施或接受他人委托,接受充电设施产权(运营)单位充电服务的单位,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建设完工后,第九条公用、专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每周开展充电设施安全巡查工作,每月开展充电设施安全自查工作,对充电设施所在场地开展日常巡视工作中,对不能提供充电服务的废弃充电设施要及时进行清理,预留的充电接口应靠近充电车位,加强对所属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充电设施安全责任主体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充电设施及运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