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玲未依法办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化妆品销售,并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瑶市监兴行处字〔2023〕5号当事人:程玲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无公民身份证号码:342922198801170522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依法办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化妆品经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对经营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2、没收,3、罚款,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夏娃秘密香水1盒、宝格丽玫香金漾女士香水1盒、宝格丽紫晶女士淡香水1盒、安娜苏许愿精灵淡香水1盒、范思哲幻影金钻淡香水1盒、欧莱雅魔术水清爽型2盒、珀莱雅水漾芯肌透润霜(清润型)1盒、香泽秀香水1盒、白松露焕亮系列纯皙光感亮采乳液2盒、宝格丽晶艳女士淡香水1盒、宝格丽男士香水5件套1盒、花皙蔻纯皙光感精华液2盒、博柏利动感节拍浓香氛1盒、愈创木清肌亮采眼部护理套组1盒、花皙蔻愈创木薄荷祛痘精华乳5盒、“GUCCIBLOOM”香水1盒,3、罚款3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9月22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