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结合《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资函〔2022〕242号)及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快推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区开展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工作,并形成了修订成果,为保证本次修订成果的公开、透明,根据有关规定,现对修订成果予以公示,最终修订成果以省、市人民政府正式批复文件为准,公示期为2023年12月25日至2024年1月2日,广大群众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带上有效证件到我局反映,地址:内江市市中区临江小区(国土大厦五楼)联系人:安亮联系电话:0832-2082158附件:内江市市中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成果表(附表1-附表5)内江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