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实施采信商品范围根据进口原油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二、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采信机构应当按照《进口原油采信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见附件1)的要求对进口原油实施检验,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五、采信机构要求(一)申请条件,除满足《采信办法》第七条第一、二、四、五、六款规定外,且检验能力范围应当包括本公告附件1所列明的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且检验能力范围应当包括本公告附件1所列明的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二)申请方式,申请机构应当按照《采信办法》第八条规定向海关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流程详见《“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见附件2),并在“随附单据”栏上传检验报告、《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见附件3)等资料,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特此公告,附件:1.进口原油采信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doc2.“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doc3.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doc海关总署2023年12月25日公告正文下载链接: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原油采信要求的公告.doc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原油采信要求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