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推动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活动及相关的监督管理与促进保障工作,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每年制定并公布应投保单位目录,第五条(投保范围)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一)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第七条(运行机制)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投保单位及保险机构使用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示范性条款依法订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保险机构可以聘请专家或委托专业技术机构为投保单位提供环境风险防控服务,保险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投保单位,第十一条(信息共享与公开)保险监管部门与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投保单位、保险机构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信息共享机制,第十二条(投保单位监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情况纳入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由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其限期投保或续保,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投保单位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第十三条(保险机构监管)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对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保险机构涉嫌违反保险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