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湖北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2023年12月25日附件湖北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县级政府“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以下简称“三保”)能力,强化省级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管理,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分配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确保市辖区财政有充足财力落实“三保”保障责任,第五条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第三章补助对象、范围和分配办法第六条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分配对象是省直管县、比照或参照省直管的县和区以及市辖区,第八条标准“三保”支出根据中央和省级有关保障政策和标准,第四章资金测算和下达第十三条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分为保障性补助、激励性补助、一次性特殊困难补助,用公式表示为:省对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保障性补助+激励性补助+一次性特殊困难补助第十四条保障性补助根据“基数+增长”模式进行测算,增量部分主要根据县级标准“三保”支出结合调整系数,第十六条激励性补助主要包括努力程度激励、“三保”工作情况激励以及财政供养人员激励三部分,主要根据县(市、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对上级转移支付补助依赖度来测算,对“三保”工作完成情况较差的县(市、区)实施扣款,第十八条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预算,对相关县市管理和使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奖补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