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各相关单位:《临县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印发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晋环发〔2023〕5号)结合我县实际,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负总责,第五条乡(镇)政府、村级组织负责其自主管理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相关工作,由牵头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的地方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负责履行所建设施的运行管理责任,第十条运行维护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按要求向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第十二条运行维护单位应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周边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排放标准、巡查时间、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第四章监督考核第十五条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临县分局应将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设施运行维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乡(镇)政府、村级组织自管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情况进行考核,第十七条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临县分局要根据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和出水水质检测需要,第十八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