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审核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并出具核查结论的行为,(四)根据核查情况作出核查结论,(四)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监管,(四)按规定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现场核查的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四)形成核查结论,应当在申请提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核查对象,(四)组织实地调查、勘查、检验、检测或者技术鉴定,(六)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合理形式,(四)无故阻挠、干扰核查组进行记录的,第十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核查组出具的核查意见形成核查结论,核查结论作为项目审核的参考依据,核查结论属于工作秘密,(四)其他侵害核查对象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第十九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以对现场核查情况进行抽查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