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旅游突发事件报告义务,对可能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第十四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第十五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转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风险提示,第二十五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二十七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第二十八条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旅游经营者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报告后,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旅游突发事件,第二十九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制度,(二)较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向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旅游突发事件的情况,第三十八条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