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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 2023-12-25
我厅组织制定了《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3年12月23日(主动公开)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风险评估,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部门负责组织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风险评估,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部门对申报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应当核查下列选址风险评估材料:(一)项目选址概况(包括选址地点、周边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场所分布距离以及天然屏障状况),(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其他动物饲养场、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一)距离动物饲养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二)距离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专家组按照《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申报表》审核相关书面材料,应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选址风险评估,《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辽农畜〔2020〕43号)同时废止,附件:1.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申报表2.辽宁省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选址风险评估表3.辽宁省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风险评估表附件1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申报表申报单位法人(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邮箱地址经纬度场所类别□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材料清单□1.拟建场所所在县(市、区)地图(标注场所具体地址及经纬度、禁养区分布),负责人(签名):申报单位(盖章):年月日附件2辽宁省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选址风险评估表申报单位负责人建设地点经纬度联系人联系电话场所类别□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项目编号评估内容核查形式分值得分备注天然或人工屏障1周边的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或具有防疫壕沟、围墙、密闭挡板等物理隔离的人工屏障查看周边有无山峦(山峰、山丘)、河流(湖泊、水库、沟壑)、林地、田地、水塘、溪流等隔断,评估专家组签名组长:成员:年月日附件3辽宁省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风险评估表申报单位负责人建设地点经纬度联系人评估日期联系电话综合评分场所类别□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项目编号评估内容核查形式分值得分备注天然或人工屏障1周边的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或具有防疫壕沟、围墙、密闭挡板等物理隔离的人工屏障查看周边有无山峦(山峰、山丘)、河流(湖泊、水库、沟壑)、林地、田地、水塘、溪流等隔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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