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征收农用地补偿标准符合实际,有利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我县于2022年10月开展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工作,《长宁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省国土研究院审核,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该阶段性成果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长宁县人民政府网提出意见,2.信函邮寄:长宁县征地拆迁事务中心,3.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363616154@qq.com为了早日运用修订后的成果,上级在时间要求上非常紧急,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的规定,本次《长宁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详见附表)公示期共10日,即2023年12月25日至2024年1月5日,联系人:李睿联系电话:13990911185附表:1.《长宁县房屋重置价标准表》2.《长宁县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3.《长宁县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4.《长宁县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5.《长宁县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6.《长宁县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