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是指注册地在潮州市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以及相应的融资活动,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金融相关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上市奖励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企业上市、挂牌及募投分类别、分阶段给予不同额度的财政奖励,企业上市、挂牌及募投奖励资金由市金融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县区政府相关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度专项经费预算中安排,参照企业上市奖励给予一次性400万元奖励,第八条奖励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一)企业根据上一年度上市挂牌进度填写《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申请表》,经各县区政府指定经办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市金融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市直企业直接向市金融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请),(二)市金融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并审核后,(三)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市金融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比例向县区财政部门下达市级财政奖励资金,由市金融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提供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申请表,(申请第六条(一)(1)条款奖励事项)3、企业与券商签订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协议或推荐企业新三板挂牌及持续督导协议,(申请第六条(六)条款奖励事项)10、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相关申请文件,第十二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金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