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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鼓励创业创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清远市人民政府 | 2022-04-07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鼓励创业创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的政策解读一、背景《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鼓励创业创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6〕50号)于2016年7月22日印发,主要收录了当时我市各有关部门正在执行的政策文件中的部分条款,目前该政策较多扶持条款已不能满足现实情况所需,其内容也已被2021年12月29日出台的《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21〕34号)涵盖、替代或更改,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避免出现新旧政策相冲突的现象,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要求,需对《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鼓励创业创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6〕50号)进行废止,二、依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三、主要内容废止《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鼓励创业创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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