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市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承储”的管理方式,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储备粮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承储企业对所承储的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负责,第五章储存管理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具有与储存市级储备粮数量相应的实际可用有效空仓(油罐)容量,第十九条应急成品粮油按计划安排方式下达承储企业,第二十条承储企业需与市发展改革委签订《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存储协议书》,承储企业对存储的成品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承担全部责任,第七章购入与轮换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入库的市级储备粮,第二十四条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核定,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另行制定,第三十一条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二)对市级储备粮购入、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第四十五条承储企业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于每年组织对承储企业储备粮管理情况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