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第二章轮换方式第四条市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轮换和自主轮换相结合的方式,第七条市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采取同品种、同企业轮换,各县(区)发改局于每年11月底前审核汇总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建议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可对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调整,承储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不低于规定标准的储备粮入库,第十二条承储企业每月5日前上报市级储备粮轮换完成情况,第十三条市级储备粮实行计划轮换方式的,第四章轮换验收第十四条市级储备粮入库数量验收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市分行进行,质量验收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市粮油监测站等具有省级以上资质的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在市级储备粮入库时要逐车称量、逐车检验,第十八条粮油质量检验机构在验收中要根据轮换计划和数量验收情况进行质量抽样,第二十一条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检验费由市财政承担,第二十三条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实行失信联合惩戒,(二)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出现问题不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