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放宽深加工结转集中申报时限采用集中申报方式办理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实施账册管理的企业需跨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申报的,可在下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完成集中申报手续,结转双方需跨年度办理深加工结转申报业务的,二、优化加工贸易成品出口退换管理对实施加工贸易账册管理的企业,无法在同一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内完成的,企业可在同一账册项下跨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办理相关手续,成品退换进口时限不得超过下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截止日期,成品退换出口时间不得超过退换进口之日起下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截止日期,由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企业在旧账册最后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出口货物无法在本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办理“成品退换”手续的,可在新设账册的首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办理相关手续,可作为牵头企业向海关申请适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无需再提交《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情况表》(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附件1),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0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