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油品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一致性并确保海关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现对进口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予以统一明确(见附件),并对法定数量申报要求统一规定如下:一、对于本公告附件所列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油品,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时,下同)申报进口数量,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对应数量应统一按本公告附件中给定公式,由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换算后向海关申报,应先按照实际密度及体积计算并申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再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换算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对应数量,其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应为扣除零售包装后的液体部分重量,申报其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时不应扣除含水量,三、进口人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本公告附件所列油品以外的油品时,应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申报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对应数量和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对应数量,四、本公告适用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等各类具有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和法定数量栏目的海关单证的申报及修改,对于本公告发布前已申报进口的公告附件所列油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