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委制定了《上海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3年12月21日上海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使用管理,第三条农业担保资金由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融资担保中心”)进行运作管理,第六条市融资担保中心负责制定农业担保资金业务运作规则,定期向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报送农业担保资金使用情况,第三章业务范围和扶持对象第七条农业担保资金支持的业务范围应符合本市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有关规划和要求,具体要求由市融资担保中心在担保业务运作规则中确定:(一)在本市注册经营,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四条市融资担保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专户,市融资担保中心应于9月底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补充资金纳入下年度预算,代偿项目对应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代偿款项、追偿费用等),在扣除相关收入(包括担保费收入、追偿回收款等)后,将上季度发生的担保业务相关数据报送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融资担保中心应于次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担保业务统计情况和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对市融资担保中心业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