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为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第三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第七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资产、资源及财务管理,负责本乡镇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财务工作,第十二条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四)反映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三条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会计主要工作职责:(一)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资金管理,第十五条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履行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职责,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明确各类集体资产管理负责人或保管责任人,负责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发票收集、整理、报账、财务公开等业务,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会计负责财务档案管理工作,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应将全年财务运行情况向本集体成员报告,乡镇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全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