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拟征收山城镇溪边村集体土地1.222公顷,拟征收山城镇溪边村集体土地1.0614公顷,三、补偿标准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靖政综〔2023〕122号)的规定,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武高速公路南靖段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靖政综〔2017〕316号)文件的标准执行,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符合《南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标准等事项的通知》(靖政办〔2018〕121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拟征收山城镇溪边村集体土地1.222公顷,拟征收山城镇溪边村集体土地1.0614公顷,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武高速公路南靖段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靖政综〔2017〕316号)文件的标准执行,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符合《南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标准等事项的通知》(靖政办〔2018〕121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