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甘肃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价、运行等管理行为,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是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的主管单位,第八条工程研究中心的实施主体单位(也称“建设单位”)主要负责:按照申报方案推进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工作,第十条拟申请工程研究中心的实施主体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择优将符合条件的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定期发布工程研究中心集中评价通知,第二十二条运行评价为优秀、良好的工程研究中心可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工程研究中心,(二)工程研究中心或其建设单位发生重大变化,省发展改革委可适时根据国家、省上产业政策和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及工程研究中心实际运行情况,二、建设情况(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和工程研究中心概况,(二)创新合作、开放交流、人才吸引和激励机制(联合共建省级工程研究中心需提供建设单位合作机制相关情况),我单位对提供的以下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甘肃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数据表、评价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