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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扬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二次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都区农业农村局 | 2023-12-21
各镇农业农村局:为加快提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经营管理能力,根据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3年现代农业发展市级专项资金(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的通知》(扬财农〔2023〕49号)精神,决定开展2023年扬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二次申报工作,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申报主体及要求(一)申报主体,全区国家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省级示范家庭农场,(三)申报主体需符合条件,二、补助标准(一)项目补助标准,(二)项目补助规则,2021年、2022年已连续2年获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项目的不得申报,已申报2023年度相关财政补助项目的不得申报,有在建财政补助项目且未通过验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得申报,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的项目,须由所在镇农业农村局对照项目申报要求认真审核把关,于2023年12月28日前将项目汇总表(镇农业农村局盖章)和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1、2023年市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汇总表.docx2、2023年市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docx扬州市江都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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