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现代农业产业园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我局会同市相关单位修订形成《汕头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市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电话:0754-88135830)附件汕头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市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汕头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由汕头市农业农村局公布的汕头市现代农业产业园(简称“产业园”或“市级产业园”),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是指汕头市财政局按市农业农村局公布(且纳入市级涉农资金项目库)的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名单,下达用于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市级财政资金,产业园实施主体自筹资金不属于本规定管理范围,本规定所称实施主体是指市级产业园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包括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相关经济实体等,实施主体(含调整资金使用方案时新调整进来的实施主体)须具备相关产业资格条件、不是“三无”企业,责任主体应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的第13个月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给产业园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第八条各现代农业产业园资金使用方案必须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下达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产业园牵头实施主体和各实施主体必须建立产业园建设项目专账,第十三条责任主体依照绩效目标在实施期内的每一年度对所管辖产业园项目建设与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第十四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责任主体自主验收通过的产业园组织开展市级验收和市级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