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3年12月20日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精神,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包括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第四条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的评选工作遵循“自愿申报、规范认定、动态管理”原则,第六条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协助开展国家、省服务型制造示范培育指导和服务管理工作,第九条申报示范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申报主体应为制造企业,平台累计为制造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提供专业服务或综合服务企业数在20家及以上,应能较好满足相关制造企业在发展服务型制造方面的需求,第三章申报内容第十一条申报主体应提供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申报书,相关技术、产品和服务应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等情况,(六)其他与服务型制造示范申报相关的佐证材料,第五章培育扶持第十四条通过认定的企业(平台)纳入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名单,支持示范主体不断创新探索服务型制造新业态新模式,第十八条优先从四川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中推荐申报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