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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家服务基地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23-12-21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家服务基地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新人社规〔2023〕5号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12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家服务基地管理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高层次专家智力资源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人社厅发〔2014〕72号),第二条本细则所指专家服务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第二章职责第四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为基地的综合管理部门,第五条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了解掌握本地区本行业基地的运行情况,(三)配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基地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考核和监督,第六条基地以发挥专家作用、服务基层发展为中心,第三章设立第七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全区战略发展布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面向全区印发自治区级专家服务基地申报工作通知,符合申报基地条件的组织、单位向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或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第五章管理与考核第十六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基地实行定期评估、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动态管理机制,第六章保障第十九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自治区级专家服务基地给予一定经费资助,第二十条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完善短期工作、项目合作等措施,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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