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第三章注册程序第九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第十一条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以及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二十三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履行报告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