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云ST0818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杨某某在营运过程中存在议价行为(一)案件情况:2023年10月03日,投诉云ST0818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存在议价行为,大队执法人员通知商贸公司让该车驾驶员到临翔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协助调查,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议价的违法事实,(二)法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三)处罚结果:给予当事人处罚款490元的行政处罚(四)处罚单位:临沧市交通运输局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杨某某在营运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一)案件情况:2023年11月26日10时26分,我大队查实云ST1679号车为临翔区商贸公司巡游出租汽车,其行为已构成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的违法事实,(二)法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三)处罚结果:给予当事人处罚款490元的行政处罚(四)处罚单位:临沧市交通运输局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李某某在营运过程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一)案件情况:大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6日10时40分左右在临沧火车站路口对途经此地的云SD00006号巡游出租汽车进行依法检查,李某某承认到乘客下车时要直接收费20元,驾驶员李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的违法事实,(二)法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三)处罚结果:给予当事人处罚款490元的行政处罚(四)处罚单位:临沧市交通运输局四、驾驶员郑某某在运输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一)案件情况:2023年11月17日晚上20时20分左右,郑某某驾驶云SD06511号巡游出租汽车从临沧火车站旁边拉着郑某某要求乘客支付了15元运费,大队经过调查询问查实驾驶员郑某某在运输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其行为已经构成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违章事实,(二)法律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三)处罚结果:给予当事人处罚款490元的行政处罚(四)处罚单位:临沧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