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抚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李石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合理布局的管理,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总量指导数(以下简称总量指导数)是指各市场单元内可设置零售点数量的上限,可以不受总量指导数的限制但需满足距离限制标准,按如下标准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各类非预包装食品的其他类业态和娱乐服务类业态零售点数量总和不超过抚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李石街道)零售点总量的3%,(二)因历史原因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他类业态、娱乐服务类业态零售点数量之和已经超过抚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李石街道)零售点总量3%的,(三)其他类业态、娱乐服务类业态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数量总和下降至低于抚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李石街道)零售点总量的3%时,(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对零售许可证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情形:(1)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8)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的情形:(1)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6)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四)中小学、幼儿园内部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第十六条持证户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以内,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