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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及设施房使用的管理意见(试行)

青浦区人民政府 | 2023-12-20
二、设施农业用地办理流程与建设(一)办理流程,设施农业用地办理新增、续备手续流程严格按照《关于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沪规划资源施〔2020〕591号)以及《青浦区关于进一步落实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青规划资源〔2021〕60号)文件执行,由分管领导召集镇规建办、规资所、农服中心、属地村居、农业生产单位等召开专题审议会并形成会议纪要,由镇农服中心会同镇规建办、规资所、属地村居共同对原有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状况进行现场核查,(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职责分工1.规建办:承办和监督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备案用途、内容等实施建设和经营,并会同规建办、农服中心联合执法检查以及违法行为查处,3.农服中心:加强农村承包地流转和农业设施经营使用的管理,设施农业用地及地上设施房应首先满足所在区域的从农单位用于满足农业生产使用,严禁设施农业用地及农业设施房租赁给非从农单位或从农单位用于非农业用途,3.由从农单位投资建设的设施农业用房,四、监管与执法设施农业用地属地村(居)负有日常监管责任,对已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由各村委会与设施农业用地使用者签订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使用协议,②由经营者建设的设施农业用房将撤销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同时建议属地村居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前终止土地流转关系或土地流转到期后不再延续流转等处置,同时将农业生产单位规范使用设施农业用地及设施房的状况纳入该农业生产单位年度评价综合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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