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形成大会决议并公示,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五分之一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代表可以联名提请罢免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第十八条农村集体资产股份(份额)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或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农村集体资产股份(份额)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转让,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经营管理人员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形成大会决议并公示,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五分之一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代表可以联名提请罢免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第十八条农村集体资产股份(份额)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或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农村集体资产股份(份额)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转让,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经营管理人员有以上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