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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邡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什邡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认定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什邡市农业农村局 | 2023-12-20
即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由入市主体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相应的经营权和收益权,则该农村集体依法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主体,可授权具有市场法人资格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实施主体,村民小组与受委托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委托入市授权协议,第五条入市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一)入市主体的权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享有对该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入市主体的义务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应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范要求开展入市工作,(三)入市实施主体的权利义务入市实施主体应按照同入市主体签订的《委托授权入市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明确的权利义务依法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即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则该农村集体依法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主体,可授权具有市场法人资格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实施主体,村民小组与受委托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委托入市授权协议,第五条入市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一)入市主体的权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享有对该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入市主体的义务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应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范要求开展入市工作,(三)入市实施主体的权利义务入市实施主体应按照同入市主体签订的《委托授权入市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明确的权利义务依法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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