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行业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不应当制定行业标准:(一)已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第六条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第十条在行业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存在争议的,第十一条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行业标准立项前,已有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者相关标准立项计划的应当不予立项,重点审查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第十五条行业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T”表示推荐性标准,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行业标准开展监督抽查,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条规定的,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