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优惠政策第四条税收补贴,对新注册入驻产业园区且符合《促进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支持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产业园区企业购地建设厂房一次性投入不少2000万元或租赁标准厂房装修一次性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的,产业园区内的企业物流费用按5%予以补贴,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产业园区内的企业产生水、电、气费用按照每年20%进行补贴,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需企业在产业园区正常生产且年产值达到2000万元并上规入统后方可享受,第十八条企业每年享受的补贴资金不超过企业当年对东兴市地方财政贡献的100%,第十九条企业当年的奖励和补贴资金经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广西东兴产业园工业企业扶持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后,第二十条企业搬离产业园区或不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